“概不退換”、“概不負責”……全省范圍捉拿這些霸王條款


  通訊員 林玨艷 沈雁 本報記者 高麗莎

  早報訊 商場購物時被提醒“離店商品,概不退換”;簽旅遊合同時被告知“如報名參加旅遊的人數不足組團人數,旅行社可以不組團,也不承擔違約責任”;促銷活動中往往能看到告示“本活動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”……這些“霸王條款”是不是很眼熟?“隻許消費者損失、不讓自己吃虧”的格式條款在無形中擠壓瞭消費者的權益。

  昨日,記者從浙江省工商局獲悉,將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8個月的整治消費領域合同“霸王條款”專項行動,重拳出擊潛伏在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各種格式條款。

  10年累計廢除萬餘條“霸王條款”

  生活消費領域,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品或服務交易,往往通過采用合同格式條款來實現。但在消費過程中,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讓消費者深惡痛絕的“霸王條款”。比如,“該商品一經售出,概不退還”,“商傢促銷對贈品質量概不負責”。

  所謂的“霸王條款”,主要是指一些合同格式條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條款不與對方協商、重復使用等特點,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作為弱勢一方的消費者,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。它一般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存在。

  自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人大通過《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以來,浙江工商機關根據這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,有效地對與消費者利益關系密切的八大類18個行業格式合同進行監管。

  近年來,全省工商相繼對各大商業銀行、保險企業、房屋開發企業、全省汽車銷售維修企業開展瞭“霸王條款”整治工作,清除瞭汽車類合同“霸王條款”2500多條,規范瞭3568傢汽車銷售維修企業3596份汽車類合同;依法修改銀行合同條款350條,規范瞭79類消費貸款合同;依法修改保險合同條款2100多條,規范瞭577類保險合同;全面規范瞭我省商品房買賣合同。在浙江,凡經工商部門備案的格式合同,合同左上角均印有統一的工商“紅盾”標志或合同備案編號,讓廣大消費者明白無誤地進行判別。

  據初步統計,10年來浙江工商部門已累計對19040傢企業使用的26852份合同進行瞭備案,累計廢除瞭數以萬條“霸王條款”。

  此次專項整治為期8個月

  即日起,浙江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8個月的整治消費領域合同“霸王條款”專項行動。

  據介紹,此次整治重點突出廣度和力度。不僅要開展《規定》明確的房屋買賣、租賃及汽車銷售服務合同等八大類格式條款備案情況,而且還要整治《規定》以外的社會熱點領域。如網絡交易及服務、快遞、餐飲、美容美發、健身、培訓以及大型商場和超市等格式條款等。

  同時,根據專項行動方案,著重對專項行動發現的各類“霸王條款”以及應備未備、少備、需重備或“備而不用、用而不備”、擅自改動備案條文等不法行為,依法予以指導、教育、規范直至責令整改、行政警告、社會曝光及查處。

  為讓“潛伏”在各個消費領域的“霸王條款”及時曝光,浙江工商、消保部門將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消費領域合同“霸王條款”,邀請消費者舉報提供線索。消費者可以自即日起至5月20日撥打省消保委電話0571-88000315-6812或向各級工商及消保委反映。

  “霸王條款”都長這樣

  為便於消費者鑒別什麼是“霸王條款”,浙江工商及消保委特公佈瞭一批主要消費領域常見的 “霸王條款”,它們是:

  1、該商品一經售出,概不退還;

  2、商傢促銷對贈品質量概不負責;

  3、本樓盤廣告為要約邀請,一切圖片、文字說明以合同為準;

  4、甲方提供代為上牌服務中出現交通事故,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;

  5、如遇堵車、天氣、航班延誤、車輛故障等原因,造成行程延誤或完不成景點遊覽,旅行社不承擔責任;

  6、占用小區的道路或場地用於停放的車位,全部歸出賣人,出賣人有權出售、出租,對此購房者無權幹涉;

  7、因國傢進口汽車政策改變、廠商生產計劃調整、船務、報關、天氣等不可控原因,造成的延期交車,可免除賣方責任;

  8、不論哪方違約,中介方均按購房定金30%收取服務費,已收服務費不作退還;

  9、快件內物品屬禁限寄物品或其他違法物品,快遞服務組織有權沒收;

  10、 本公司(商場、店)對合同享有最終解釋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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